合伙企業中首先具備的是合伙人。合伙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,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伙投資,參與合伙經營,依協議享受權利,承擔義務,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(或有限)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。合伙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。
1、與人合作經營一種企業、生意或參與同一活動的人,一起工作的人;
2、與別人共同從事于任何活動的人。以營利為目的共同經營某項營業而合伙的兩人或多人中的一個;
3、被認為類似于與他人具有共同的權利與義務的這種伙伴的人(如在一企業中);
4、由合伙組織結合在一起的;
5、一個與另一位合作或協助他執行任務或為他服務的人;
6、同伙,作為共享者而與另一人聯合的人。